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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9来源:     点击:

晋政办发电 [2019] 11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C20181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有效激发全省创新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立即组织开展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和修订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C2018〕127号文件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政策。要按照职责任务,立即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及制定、修订工作。

(一)梳理出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政策清单,自查哪些政策我省已对应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哪些还未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于应出台而未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列出出台时间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自查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查找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原因及政策落实的堵点和难点,形成自查报告。及时制定出台按照国家要求应出台而我省尚未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清理和修订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

(二)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开展自查,并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二、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

  各市、各部门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还要重点对照以下工作任务针对性进行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要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C2018〕25号)等精神,分别修订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要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要明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

  省财政厅要制定完善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在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督促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权利与义务。要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发C201825号文件精神,落实“科研人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单位落实到位。

  省教育厅要推动已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在高校的落实,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明确有关要求。要督促和指导高校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

  省国资委要推动已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落实,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明确有关要求。要督促和指导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

  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推动已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在智库的落实,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明确有关要求。要督促和指导智库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

  各市、各部门要推动已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政策的落实,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明确有关要求。要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已经出台政策逐项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要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要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在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相关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要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对横向经费和科研需要的出差、会议费报销等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细化规定。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在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方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其他各项政策也都要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开展自查和督导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市、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疏通,确保政策全面兑现。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出台文件的宣传解读。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对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要做好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于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部门、地方、单位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具体规定修改调整的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时间要求。各市、各部门务于2019年2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完成本市、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提交政策清单;由国家各部委出台的政策,要在出台后立即制定我省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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